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交收倉(廠)庫管理辦法(2023年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收倉(廠)庫的管理,規范交收行為,保證商品交收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收倉(廠)庫是指經交易中心指定的,為保障交易商履行訂單合同而提供商品交收及倉儲服務的倉儲企業或工廠自有庫。
第三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辦法對交收倉(廠)庫商品交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交易中心、交收倉(廠)庫及其工作人員、市場拓展人、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交收倉(廠)庫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相關管理部門頒發的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和倉儲業務經營資格等;
(二)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應當達到交易中心規定的數額;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交收倉(廠)庫資格的記錄;
(五)執行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交收細則等有關交收管理制度,自愿接受交易中心監督;
(六)倉(廠)庫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倉儲管理經驗,并配有相應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隊伍;
(七)庫區規模適宜,具備儲存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條件;管理、作業、監控等配套設備完好、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擁有良好的交通運輸條件和物流配送網絡;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收倉(廠)庫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一)關于成為交收倉(廠)庫的申請書;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倉(廠)庫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倉(廠)庫房屋產權證及相關文件復印件;
(四)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倉(廠)庫需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交收倉(廠)庫資格的批準文件及擔保函;
(五)倉(廠)庫管理制度及倉(廠)庫簡介;
(六)倉(廠)庫庫區平面分布圖及倉(廠)庫倉位、貨位編碼說明等資料;
(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交收倉(廠)庫的審批程序:
(一)交易中心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交易中心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查和評估;
(三)交易中心根據實地考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倉儲企業,并與之簽訂《交收倉(廠)庫合作協議書》。
第七條 經交易中心核準資格后,交收倉(廠)庫應當辦理以下事宜:
(一)將交收倉(廠)庫辦理相關業務所使用公章、業務章的預留印鑒報交易中心備案;
(二)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商品交收業務,建立交收業務機構,指定和授權專人負責交收商品的日常管理,辦理商品出入庫等業務,并將交收倉(廠)庫的授權書及授權人資料報交易中心備案;
(三)委派商品交收管理人員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業務培訓;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交收倉(廠)庫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倉儲管理規范的要求及交易中心的規定簽發存貨憑證;
(二)按照交易中心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向交易商收取有關費用;
(三)針對交易中心實物交收及倉儲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實施建議權;
(四)拒絕不符合交易中心規定標準的商品入庫;
(五)享有《交收倉(廠)庫合作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交收倉(廠)庫的義務: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積極配合交易中心的業務管理工作,接受交易中心的檢查與督導,及時向交易中心提供有關情況;
(二)健全倉(廠)庫管理制度,實行交收業務專人負責制;嚴格執行交收商品的入庫、驗收、保存、出庫等業務規范和操作流程,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交易商安排商品出庫的運輸等相關事宜;
(三)認真做好交易商存儲商品的品種、質量、型號規格、產地、數量、庫位編號等狀況的庫存管理日志;準確、及時向交易中心報送倉儲庫存統計資料及庫容情況;
(四)對于驗收入庫的交收商品,應根據實際驗收結果開具存貨憑證,確保證物相符,并對所出具的存貨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保證責任;
(五)確保交收商品的存儲安全;發現庫存商品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貨權人和交易中心;
(六)由于交收倉(廠)庫的過錯造成貨權人不能行使貨權權利的,交收倉(廠)庫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七)嚴禁泄露交收商品與貨權人的相關信息及有關商業秘密;
(八)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司法訴訟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報告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注冊手續;
(九)根據規定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倉儲業務
第十條 交收倉(廠)庫的倉儲業務分為三個階段: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庫。交收倉(廠)庫應當保證交收商品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一條 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入庫受理
入庫受理的主要工作為按照倉儲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商品入庫驗收之前的接待和貨證單據、資料的驗明等工作。
(二)商品驗收
商品驗收應該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進行。要根據交易商提供的原始貨證單據等相關資料對入庫商品的名稱、品牌、貨權人、生產廠家、生產日期、規格型號、交收質量各項指標、數量等事項逐一進行核對,以驗明貨證內容是否一致、手續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倉儲管理及交易中心交收規定的要求。
(三)商品入庫
商品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賬、立卡、建立商品檔案,并向貨權人簽發存貨憑證。
第十二條 商品儲存
在交收商品儲存期間,交收倉(廠)庫對于交收商品的存儲和保管,應根據具體商品的特性、國家有關倉儲行業標準、行為規范以及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執行,以保證商品儲存期間的安全。
(一)認真做好交收商品存儲場所的劃分及保存工作。交收倉(廠)庫應當根據各種商品的不同性能、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合適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存儲方式,對商品進行合理的保管和維護,以確保儲存商品完好。
(二)對于交收商品的儲存,凡屬不同貨權人、交易品種、規格、牌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的商品應該單獨儲存,嚴禁混雜。
(三)嚴禁將存儲的交收商品與其他性能相抵觸、易造成變質的商品混雜存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嚴格確保交收商品存儲的相對獨立性和安全性。
(四)切實加強對交易中心交收商品的精細化管理,實行統一、嚴格的掛牌管理制度。掛牌標識的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商品名稱、品牌、規格、等級、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數量、重量、存放倉(廠)庫、貨位、牌號、保管員簽名等。
(五)交收倉(廠)庫應定期、定時地對掛牌管理制度的具體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六)嚴格加強交收商品入庫、出庫明細賬匯總編撰工作,并根據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各項報表(如日報、周報、月報等)。
(七)對于存儲的交收商品,交收倉(廠)庫必須認真做好商品儲存記錄和管理日志。根據需要,交易中心有權對交收倉(廠)庫的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倉(廠)庫必須給予配合。
(八)在商品保管期間,貨權人到交收倉(廠)庫查驗所屬商品的存儲與保管情況,倉(廠)庫應該受理。由于交收倉(廠)庫對商品存儲管理不善而導致商品短少、污染、損壞的,應該賠償相應損失。
(九)加強倉儲設施的維護與管理,保持庫區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十)如交易商的商品在倉儲期間因不當的管理造成的商品損失、以及可能由此導致交易商產生的違約問題,由交收倉(廠)庫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商品出庫
出庫是交收倉(廠)庫根據交易中心提貨單據的要求,用自提、配送等方式將商品發送出庫的行為過程。商品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四條 凡商品出庫,提貨人與交收倉(廠)庫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提交由交易中心簽發的《提貨單》;
(二)提交提貨人的身份證、駕駛證、車輛牌號等信息;
(三)結清所有費用;
(四)交收倉(廠)庫對上列事項經審核無誤后簽發出庫單或辦理商品轉存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應根據交易商的出庫申請,簽發相對應規定貨物的《提貨單》。
《提貨單》的內容包括:編號、提貨單位名稱、授權提貨人姓名及提貨人身份證號、標的物、品牌、廠家、數量、存放倉位等。
第十六條 交收商品出庫時,交收倉(廠)庫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認真檢查提貨人與貨權人名稱是否一致、經辦人是否有合法授權、印鑒是否正確、其所提交的《提貨單》及相關單據、票證是否齊全、真實,各項手續是否完備、費用是否結清等并與交易中心業務聯系人聯系確認出庫信息,經確認無誤方可發貨。
第十七條 交收商品出庫時,倉(廠)庫與提貨人必須共同做好驗收、交付工作并辦理相關倉儲手續,對實際出庫商品的品種、生產單位、品牌、規格型號、數量、質量、付款、經辦人、出庫日期等情況予以確認,明確雙方責任。對于不按照要求簽收的,交收倉(廠)庫有權拒絕辦理出庫。
第十八條 交收倉(廠)庫應當嚴格執行內控管理制度,規范作業行為和操作流程,嚴禁“野蠻裝卸”、“拖延裝卸”以及亂收費等惡意行為的發生,確保交收商品的正常出庫。
第十九條 提貨人與交收倉(廠)庫結清全部費用之時起,若因倉(廠)庫原因不能發出商品,交收倉(廠)庫不得再收取其后的倉儲費并應承擔遲延出庫的責任。但由于提貨人自身原因,如臨時變更運達地點及發貨方式、遲延提貨、運輸設備不當等,致使商品發運遲延的,提貨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及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收倉(廠)庫應當對交收商品單獨設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交易中心正常的交易交收秩序,促進交收倉(廠)庫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交易中心將嚴格實施“倉(廠)庫自查制度”、“抽查制度”和“資格年審制度”。
(一)倉(廠)庫自查制度。交收倉(廠)庫應該根據交易中心的業務管理規則和倉儲管理的實際情況,定期對庫內交收商品的保存情況進行盤點和檢查,出具“日報”、“月報”并做好記錄。
(二)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據需要,有權隨時對交收倉(廠)庫的履職狀況進行抽查,并做好詳細記錄。抽查期間發現交收倉(廠)庫違規操作或危害交易中心利益的行為,應提出交涉并下達整改通知,如不接受整改或整改后仍無法達到交收倉(廠)庫工作要求,交易中心有權暫停或取消其交收倉(廠)庫的資質。
(三)資格年審制度。交易中心有權對交收倉(廠)庫的年度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并對其初始注冊登記的資料、內容及相關證件的時效性進行核驗。凡是不符合交收倉(廠)庫工作要求的,交易中心有權責其改正,并應根據情況給予減少核定庫容、暫停交收業務、取消交收倉(廠)庫資格的處理。
交易中心審查的內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事項:
1.制度建設與行為規范;
2.倉儲設施、庫容庫貌;
3.作業能力、業務實績、賬冊管理;
4.交易商滿意程度;
5.交易中心認為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交收倉(廠)庫資格的終止
第二十二條 交收倉(廠)庫的資格因當事人申請或交易中心取消而終止。
交收倉(廠)庫申請終止交收倉(廠)庫資格的,應當向交易中心遞交《終止交收倉(廠)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
對于不再符合交收倉(廠)庫工作要求的,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資格。
交收倉(廠)庫資格終止后,不得再以交易中心交收倉(廠)庫的名義對外宣傳和承攬業務。
第二十三條 交收倉(廠)庫申請終止或被取消資格的,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停止受理新的交收商品入庫。對已入庫的商品進行清退并對于已經進入交收程序的交收商品,應嚴格按照交易中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正常交收;
(二)結清與交易中心的債權債務;
(三)交還交易中心頒發的所有證書、證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交收倉(廠)庫資格的確認、暫停、終止,由交易中心及時在官網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為實施本管理辦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單據、表格及其文字等均為有效附件。
第二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的行為,交易中心有權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最終歸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于2022年10月28日制訂實施,并于2023年10月20日修訂。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