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息的發布、經營、傳播和使用,保障交易商充分、及時、有效地獲得信息,維護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信息權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與交易中心交易的商品有關的任何信息與數據,以及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傳達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與數據的表現形式,包括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中心發布的各種公告和通知。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部門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辦法所稱的信息范圍內。
第三條 交易中心發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交易規則,交易中心必須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屬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條 交易中心對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所有權,未經交易中心授權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與交易中心信息有關的業務,包括發布、經營、增值開發或者傳播等。
第五條 交易中心可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對交易中心信息進行經營管理。
第六條 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實行有償原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協助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履行監管職責而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導致交易中心信息及設備傳輸中斷或者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作時,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交易中心信息的發布、經營、傳播和使用適用本制度。交易中心、交易商、信息服務機構、軟件開發公司、市場拓展人,以及其他經營、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及個人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內容及發布
第九條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交易中心官方網站和其它網站發布交易中心的有關文件和數據資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關的行業綜合信息。
第十條 交易中心發布的信息包括:
(一)商品名稱、交收日期、結算價、成交量、交收倉(廠)庫信息、倉單數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二)新增交易品種及減少交易品種以及與新增交易品種配套的規則、制度;
(三)交易中心新業務規則以及原有業務規則的修訂、更新、廢除等信息;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條 信息發布應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定期發布。交易中心可以根據需要調整信息公布的內容和頻率。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資金監管單位、交收倉(廠)庫、市場拓展人、質量檢驗機構、第三方監管機構不得泄露與交易中心業務相關的商業信息,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產生的交易信息歸交易中心所有,未公開的交易信息屬于交易中心的商業秘密。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傳播交易中心產生的交易信息。
第十四條 為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和專業網站提供軟硬件服務的專業機構必須遵守與交易中心簽訂的有關協議,履行保密義務,保證交易設施的安全運行和交易信息發布的及時性、準確性。
第三章 信息傳播及使用
第十五條 欲傳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與交易中心簽訂信息傳播合同。欲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從交易中心或經交易中心授權許可的組織和個人處獲得。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傳播交易中心信息時,應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并且在傳播過程中明確說明信息來源于交易中心。
第十七條 傳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防止其傳播對象未經交易中心許可進行交易市場信息的再傳播,并協助交易中心對其傳播對象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有權對傳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調查的范圍包括信息傳播和使用目的、方式、交易商情況以及收費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對未經交易中心許可,擅自發布、傳輸和傳播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交易中心有權終止其接收、傳輸和傳播交易中心信息,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28日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心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